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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時間:2019-10-24 13:41:00
做好伴生放射性礦普查數據核查
《危險廢物填埋污染控制標準》(GB18598-2019)發布,對于監測技術進行了更新,增加了烷基汞、TOC、總氮、總銅、總鋅、總鋇、氰化物、總磷、氟化物等指標。
《危險廢物填埋污染控制標準》是規定危險廢物填埋的入場條件,填埋場的選址、設計、施工、運行、封場及監測的環境保護要求,本標準首次發布于2001年,并于2003年進行了部分修改,此次發布的新版本是第一次修訂。
主要修訂的主要內容:
·規范了危險廢物填埋場場址選擇技術要求;
·嚴格了危險廢物填埋的入場標準;
·收嚴了危險廢物填埋場廢水排放控制要求;
·完善了危險廢物填埋場運行及監測技術要求。
·標準將于2020年6月1日起實施。
我國危險廢物的產生量每年都在增長,并且填埋作為一項處置技術,被多地區采用,公開資料顯示,我國危險廢物填埋設施正在不斷增加。
因此,規范危險廢物填埋設施的環保條件具有重要意義。對于危險廢物填埋,主要需要監測需填埋危險廢物、污水排放、廢氣排放等,本次修訂版主要修訂了危險廢物允許填埋控制限值和廢水污染物排放限值。
危險廢物允許填埋控制限值中將有機汞指標修改為了烷基汞指標,烷基汞是有機汞中危害相對較大的一類,因此規定了更為嚴格的限值,為“不得檢出”。
水污染物排放限值不在按照《污水綜合排放標準》的規定,而是規定了自己的排放標準,與原有情況相比,減少了總α放射性和總β放射性兩個指標,增加了TOC、總氮、總銅、總鋅、總鋇、氰化物、總磷、氟化物等。
列表如下: